公然欺侮,是指在「公然、公開」的場所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配合見聞的環境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力上的傷害與汙辱」翻譯公開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橫體式格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今朝網路聊天流行,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欺侮他人之情形並沒有分歧,固然有可能成立公開欺侮罪,實務上台灣板橋處所法院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六號判決認為:「被告在前開網站留言版上以粗俗文句,公開侮辱告知人,使告知人之人格蒙受貶抑,並減損告知人之榮譽,又網路資訊暢通極為敏捷,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開欺侮告訴人,使不特定之大大都人得以旁觀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告知人產生之風險不輕」。
所以,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漫罵他人,本色上已經組成了公開欺侮罪,在加上公開欺侮罪法條中〝以強暴體例犯前項之罪者〞,也包括以文字顯露,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開欺侮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而對於漫罵內容該定位於〝果然侮辱〞還是〝公開讪謗〞,或是該內容根本不觸及叱罵,則要看法官若何裁定了。
離間罪與果然侮辱罪之區分
果然侮辱罪與與離間罪不同,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開欺侮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大都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第310條 離間(讪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望之事者,為中傷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丹青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翻譯
對於所離間之事,能證實其為真實者,不罰翻譯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翻譯
何謂公然欺侮罪??
果然侮辱,是指在「公然、果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環境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觀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侵害與汙辱」,因為現場還有其他同夥.鄰居.同窗.同事...等看到,即組成了。
第309條果然欺侮罪
果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在網路上張貼漫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果然侮辱他人之景象並沒有不同,固然有可能成立果然侮辱罪.
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漫罵他人,本色上已經組成了果然侮辱罪,在加上公開欺侮罪法條中〝以強橫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括以文字顯露,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開欺侮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而對於漫罵內容該定位於〝果然侮辱〞仍是〝公開讪謗〞,或是該內容底子不觸及叱罵,則要觀念官若何裁定了。
網路的發洩言論最可能觸犯的是公然欺侮罪或讪謗罪,因為網路也算是"公開場合",網友其實不能因為匿名談話而免責,並且在網路上針對他人罵三字經已經組成污辱,網友在網路上留言時應當三思而後行,不要以為網路是匿名的,就能夠各抒己見。
何謂誹謗罪?
離間罪劃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信用之事者,為離間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翻譯社起首說明的是,所謂「指摘或傳述」,其方式並沒有限制,不問是言語或動作,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然為需要,即使是私相傳述翻譯社亦得成立翻譯
行為人須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與離間之有意方能成立本罪;
行為人只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熟悉,且知悉就其所熟悉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
而決意離間,即具中傷之故意-至於其所熟悉或指摘或傳述之事是不是為真實?或行為人是不是確認該事為真實?均不影響誹謗之居心.
至於漫衍於眾之意圖係指傳播於不特定大都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如行為人已具漫衍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望之事,縱使其所傳述之事,還沒有達到眾所週知的水平,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波折信譽罪
散布蜚語或以詐術傷害他人之信譽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信譽,係以有關他人經濟生涯之社會價值為內容,因此,不以對於他人支付能力或付出意思之評價為限,即有關產品之品質、售後辦事以及經營方針等一切實行經濟上義務之評價翻譯社均包括在內;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五八一號判決即謂「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所指之「信用」,係專指吾人在社會上之經濟性評價,包羅財政支付能力及誠信之實踐與可托度而言」翻譯
通俗誹謗罪及加重離間罪之區分
依行為人在指摘或傳述所利用方式之分歧,而將本罪分為普通離間罪與加重離間罪:行為人若是以言詞或行爲為之者翻譯社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通俗中傷罪.
如果行為人之指摘或傳述是以文字或丹青為之,例如登載雜誌、印發傳單,即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因為寫成文字或畫成丹青,撒播上顯較單純以口頭體例為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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